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3條
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指辦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 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抽樣檢驗及購樣檢驗等業務(以下簡稱認可 業務)之專業機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 財團法人。

二、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三、置專責檢驗人員三人以上。

四、具備檢驗設備及器具如附表。

前項第三款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獨立學院或專科理工科系畢業。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 三年以上爆竹煙火檢驗實務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