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9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安全防護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及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

二、場所安全對策,其內容如下:

(一)搬運安全管理。

(二)儲存安全管理。

(三)製造安全管理。

(四)銷毀安全管理。

(五)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自衛消防編組。

四、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五、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急安全 措施。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知所轄消防主管機關。

七、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九、防止縱火措施。

十、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