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17 日)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 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製造或輸入者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施放清冊:應記載施放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專業爆竹煙火名稱、數 量、規格、照片。

四、標示安全距離之施放場所平面圖。

五、專業爆竹煙火效果、施放方式、施放器具及附有照片或圖樣之作業場 所說明書。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應記載施放時間、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 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不完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 期命其補正;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