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06 日)
第17-1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臨時儲存場所。

前項臨時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但保持距離確有困 難者,得儲存於不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二、有防止陽光直射及雨水淋濕之措施。

三、臨時儲存場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應由專人看守,施放活動結束 前不得擅離。

四、周圍設置專業爆竹煙火、嚴禁火源及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五、臨時儲存場所所放置專業爆竹煙火等物品,應有防止被專業爆竹煙火 施放所生火花引燃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