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06 日)
第15條
配藥、篩藥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藥依一定程序,先混合還原劑,再加氧化劑;氧化劑、還原劑不得 同時混合為之。

二、篩藥作業時,以個別篩網分別過篩氧化劑、還原劑。

三、加入鋁粉等金屬粉末時,以酒精少許濕潤或以表面處理,以防範反應 生熱,在雨天及高濕度狀況下,應特別注意防範意外事件。

四、配製赤磷敏感藥劑,先以水或丙酮濕潤,再與氯酸鉀混合。

五、配成之濕赤磷劑,裝入不易使其乾燥之容器。

六、配製含赤磷後之配藥室,立即以水沖洗清淨。

七、未完全乾燥之火球藥粒,不得裝填,應放置於通風處,含有鋁鎂等金 屬粉末之配合劑不得堆積存放。

八、配製赤磷藥劑須使用專用配藥室,工作人員之防護衣、鞋、襪、手套 、容器及工具,均限於該室使用,不得與其他作業混合或交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