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 99 年 12 月 06 日)
第11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搬運應以四輪手推車為主,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 質、竹質、紙箱或塑膠盤中;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