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30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