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25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予停工或停業之處分後,擅自復工或繼續營業者,應 勒令停工或立即停業,並處負責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