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24條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 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