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22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及專 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所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