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15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庫、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及其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 牆之設施外側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