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 101 年 03 月 26 日)
第13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 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