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0 月 12 日)
第6條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 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 央消防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