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0 月 12 日)
第26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