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41-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 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