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3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