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33條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