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11 日)
第8條
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不符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辦事處之數量超過第二條規定,按其登記書次序,超過部分不予許可 。

二、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其有不合第三條規定部分,不予許可。

三、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其有不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部分,不予 許可。

未經許可設置或經申請不予許可仍予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者,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