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11 日)
第7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 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 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前項申請人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如未申請經費募集許 可者,另應檢附聯名成員之名冊及其電子檔,其聯名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 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以上。

前項聯名成員,於申請書提出日,應年滿十八歲,並設有戶籍。

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 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 齊後,始予收件。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於許可登記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 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