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11 日)
第4條
申請設置二所以上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應指定一所為主辦事處,並由 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為負責人,其餘各 辦事處由該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