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 106 年 09 月 03 日)
第5條
選舉委員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人 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