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 103 年 04 月 23 日)
第5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