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6 年 09 月 03 日)
第1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 程。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所屬機關、單位業務之協調處理。

四、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法政處。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第5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務之研究發展。

三、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之受理與查核及意見書之彙整、公報之編 製。

四、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成立及投票結果之公告。

五、候選人電視政見、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規劃辦理與督導及全國性公民投 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規劃辦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電腦化作業之規劃辦理。

七、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八、各級選舉委員會電腦軟硬體、網路系統、資訊安全之建置、更新、維 運管理及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辦理。

九、新聞聯繫及發布之辦理。

十、不屬於其他處、室業務。

第6條
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 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五、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 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登記之受理及其連署人查核作業。

七、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登記 之受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

九、國際性選舉組織及其活動之參與。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7條
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研擬、擬釋及諮詢。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票效力認定、監察及裁罰業務之規劃、辦理 及督導。

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之處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受委託辦理政治獻金申報及專戶許 可事項之督導。

六、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

七、全國性公民投票募集經費之許可及管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 辦理。

九、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劃辦理。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制業務。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典守印信。

二、文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

三、款項之出納及保管。

四、公產、公物之採購、保管及維護。

五、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公產、公物之使用、登錄、維護等查核。

六、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

七、國內外貴賓接待之辦理。

八、國會聯絡、公共關係之辦理。

九、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事務。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10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12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3條
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