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08 日)
第9條
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代表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發表意見規定 時間屆滿前三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 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立 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 致使代表人發言中斷時,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