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08 日)
第2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簡稱公民投 票案)公告成立後或本會收到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交付辦理公民投 票函文之日起,至公民投票日前,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 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以下簡稱發表會),或進行 辯論(以下簡稱辯論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無線電視臺提供,其場次以抽籤決定。洽商未果 者,由本會以指定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