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08 日)
第12條
本會舉辦辯論會時,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
二、發問人:由本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
三、計時員:由本會指派。
辯論會無法舉辦時,則改為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