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 103 年 04 月 08 日)
第12條
本會舉辦辯論會時,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

二、發問人:由本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

三、計時員:由本會指派。

辯論會無法舉辦時,則改為發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