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 92 年 12 月 24 日)
第2條
個人或團體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舉辦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 (以下簡 稱辯論會) ,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申請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