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92 年 11 月 07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完成連署書件查核後,應將下列受理及查 核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數。

二、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經查應予刪除之人數。

三、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經查合於規定之人數。

前項受理及查核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式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