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92 年 11 月 07 日)
第6條
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 向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前項書件,向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提出,並經受理後,不得補件 。

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者,並應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 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連署人名冊封面、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 、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三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