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92 年 11 月 07 日)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 列事項:
一、被連署人名單。
二、徵求連署之期間。
三、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時間及地點。
四、法定連署人數。
前項第四款法定連署人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完成投票之 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計算數值之尾數 如為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