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92 年 11 月 07 日)
第12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及其查核之相關檔 案資料,受理及查核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保管至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後 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