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92 年 11 月 07 日)
第11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繳交之連署保證金,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前條 連署結果公告發布後十日內發還。但其連署人數不足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定連署人數二分之一者,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規定其連署保證金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