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92 年 11 月 07 日)
第10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

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 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