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11 日)
第6條
經戶政事務所完成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應由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編入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名 冊,並註記僑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