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8 年 02 月 09 日)
第4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 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 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 之次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