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8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及罷免辦事人員之設置,應由罷免案提議人之 領銜人、被罷免人於提出罷免案之日起七日內,備具罷免辦事處登記書及 罷免辦事人員名冊一份,並得附送備補名冊,連同各該罷免辦事人員最近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一份,送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核, 逾期繳送或繳送期間截止時表件不全者,視為不設置。

前項登記書及名冊於核准登記後,應通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 人。

第一項登記書及名冊式樣如附式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