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5條
支持罷免案之辦事處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負責人;反對罷免案之辦 事處以被罷免人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