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3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各以設置一所為限。但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跨越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每一直轄市、縣(市)得各設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