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10條
罷免案提議人設連署站徵求連署及從事支持罷免案宣傳活動,不得妨礙公 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被罷免人從事反對罷 免案宣傳活動,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