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 107 年 04 月 30 日)
第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 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未指定投票所、開票所之監察員,由直 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逕行指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就其 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 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同一投票所 、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其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 額時,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公開抽籤定之,並由選舉 委員會事先通知候選人、推薦監察員之政黨代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 免人到場。未指定投票所、開票所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 員會逕行指定之。

投、開票所監察員,除各該選舉區候選人全屬同一政黨或各該投、開票所 監察員僅一人者外,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如有全屬同一政黨推薦情事 時,以抽籤更換之。

前二項未遴派之監察員,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於推薦監察員名冊中註明願意接受選舉委員會指定投票所、開票所服 務者,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逕行指定之。

二、於推薦監察員名冊中未註明意願者,視為放棄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 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