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 107 年 04 月 30 日)
第4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由各組候選人,於每一投票所、開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 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 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公職人員選舉,以各該選舉區為單位,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 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 其所屬政黨推薦。候選人平均推薦數有小數時,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如候選人或政黨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監察員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項規定推薦監 察員。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 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二項規定 推薦。

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 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平均 推薦數有小數時,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如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 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監察員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公職人員罷免與各類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罷免監察員所需名額單獨計算 之。

政黨推薦監察員時,應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 。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未推薦監察員或推薦不足額部 分,視為放棄推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遴派。

公民投票案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視事實需要就第九條第 二項各款所列人員遴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