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 107 年 04 月 30 日)
第18條
在投票所、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 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 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 選舉委員會。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 察員,請警衛人員入場取締,並報由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一條 或公職選罷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送請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