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 107 年 04 月 30 日)
第11條
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並監督監察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其他依規定應執行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直轄市或 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