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 100 年 09 月 21 日)
第10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八項或第九十 八條規定之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 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 一項至第五項、第八項或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監察小 組委員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違反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 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 ,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 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予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