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 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 陳委員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