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7條
後任委員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 ,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 後任接收;後任委員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 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 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