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11條
委員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 處理意見,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 應陳報委員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