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10條
委員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 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委員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 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