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6 年 09 月 26 日)
第1條
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蒙藏工作熱心支持,具有重大貢獻 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致力蒙藏工作之海內外人士,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頒給 蒙藏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在海外蒙藏社會中具有影響力之蒙藏政教領導人士,對國家具有貢獻 。

二、學有專精或具有影響力之蒙藏人士,對蒙藏工作具有貢獻。

三、興辦蒙藏文教事業或協助蒙藏人士從事文化、經貿及人權工作,因而 改善其生活,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蒙藏學術研究,有具體貢獻。

五、對蒙藏工作之開拓,有重大貢獻。

六、對蒙藏工作提出興革意見,經採行獲致重大績效。

七、其他對蒙藏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二、三等,均用襟綬,除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 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

第4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 文。獎章、獎章證書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第5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應由相關機關、國內外相關團體或本會指定 人員推薦。推薦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請頒蒙藏專業獎章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三。

第6條
本獎章由本會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