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辦理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業務,特設教育訓練測考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職類教育訓練計畫與流路之規劃、執行、管制及考核。

二、海洋專業職能訓練、測考與證照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內外人力培育與發展機構之技術交流、合作及執行。

四、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五、海洋人力發展知識交流與整合之規劃及執行。

六、海洋人力資源發展訓練裝備、器材與資訊設施之規劃、建置、管理及 維護。

七、其他有關海洋人力培育及發展事項。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主任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或上校。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或中校。

第5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中心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 理。

第7條
本中心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